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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冠一怒为斗气 赔了夫人又折兵 ——故意伤害罪

2020-10-26       作者:


一、案情简介:

黄某与刘某均为同一小区的住户。20198月8日,黄某从外面驾车回小区。当黄某驾车回到小区楼下准备倒车时,刘某恰好带着孙子从车辆旁边经过,刘某为提醒黄某注意车边有人,遂用力不断拍打黄某的车门,黄某见状于是便下车与刘某进行理论。理论过程中,双方矛盾不断升级,继而发生口角。黄某一怒之下扇了刘某右边脸颊一巴掌,刘某便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反抗,黄某见此便继续用拳头打刘某,直至最后二人被路人拉开,黄某径自离去。黄某与刘某争执的一幕,刚好被证人叶某用手机拍摄了下来,并报警。

随后,公安民警将黄某抓获。经鉴定,刘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胸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3、5前肋不完全骨折、胸骨体上段不完全骨折,属情轻伤二级。刘某治疗花费了3万元。

二、案件焦点:

1.黄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分析:

本律师所接受了黄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辩护。本律师认为本案存在如下情形:

第一,黄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规定,黄某殴打刘某致其构成轻伤二级的行为确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承担刑事责任的量刑幅度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本案本事由一起倒车的小纠纷引起,黄某主观恶意小,犯罪情节轻微,黄某应积极与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取得刘某的谅解,可为其争取免于刑事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而本案无论是起因、罪名以及刑事责任的量刑幅度均符合上述规定。因此,本律师建议黄某及黄某亲属应积极与刘某进行协商,对其进行赔偿,达成和解,争取刘某的谅解,将本案的社会危害性消除或降至最低,以使黄某被从轻、减轻、甚至免于处罚。随后,黄某及其家属接受了本律师建议,并于20198月21日,在本律师的帮助下,黄某亲属代黄某向刘某赔偿了人民币近15万元,刘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表示对黄某谅解。随后,本律师马上向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希望变更黄某的强制性措施,对其不批准逮捕。隔日,黄某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被释放,与家人团聚。

与此同时,本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发现,黄某与刘某是邻里关系,黄某与刘某是因倒车一事发生口角进而引起本次伤害事件,刘某对本案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的过错。本案属于偶发、突发的邻里纠纷而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双方事前不存在任何打击报复之恶意,黄某也并未有意实施组织、策划本次犯罪,主观恶意性小。刘某现时已经康复,其花费的治疗费用约为3万元,而黄某赔偿的近15万元已足够甚至远超其遭受的损失。

因此,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侦查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情况的报告》中关于“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家庭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意见,结合黄某已对刘某赔偿并取得谅解、刘某已康复等情节,与检察机关进行沟通,希望检察机关允许黄某认罪认罚,并对黄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宽大处理。

四、本案处理结果:

最终,在本律师与检察机关与刘某的反复沟通,以及多番争取下,2019124日,黄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1211日,检察机关出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黄某作相对不起诉。本案至审查起诉即已结束,黄某无须接受庭审,也免去了牢狱之灾。

五、律师点评:

日常生活中口角往往是难以避免,很多人会在争执的过程中冲冠一怒伤人,继而受到刑事处罚,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譬如本案的当事人刘某和黄某,打输的一方最终遭受了疼痛之苦,而打赢的一方虽最终在本律师的努力下免受牢狱之苦,但也给自己的家庭及生活带来诸多不良影响,双方在此事发生后都后悔不已。这也正应了社会上俗话“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各位,当遇到任何事情时均需要保持理智,冷静片刻再行其事,凡事需要三思而后行,这也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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