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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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作为管理者的你...
2010年,高某进入本地一家A卫浴公司工作,任该公司大客户经理一职。当天A卫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订立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高某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不得从事与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否则高某应就违约事实向A卫浴公司支付25万元的违约金。 2013年6月,高某与他人合股注册了B卫浴公司,经营范围与A卫浴公司相似。2014年6月,高某向A卫浴公司提出离职申请。A卫浴公司在同行的告知下,知道了高某在职期间与他人合股注册B卫浴公司的事,还利用A卫浴公司的资源便利,为B卫浴公司谋取利润。 A卫浴公司以高某违反《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为由,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要求高某支付违约金25万元。高某面对25万元违约金,气急败坏,当庭表示这份竞业限制协议是无效的,认为竞业限制是属于员工离职才应该遵守的义务,不能约束在职期间,坚决不承担违约责任。
2022-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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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调薪,你调对了吗?
韦某是乙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8月16日开始,先后在甲、乙公司从事仓管员工作。乙公司在2017年8月25日向韦某发出《员工到岗通知》,要求韦某在2017年8月26日到车间从事包装岗位工作。韦某当然不同意这次调动,他写了《关于调回原岗位申请书》,说新岗位劳动时间长,工资待遇降低,不同意这个安排。他还多次通过找主管谈话并偷偷录音等方式想继续在原岗位工作。在双方协商不成后,韦某于8月28日申请离职。之后韦某越想越气,公司凭什么把我调到又累工资又低的岗位,于是提起劳动仲裁,诉称因公司单方调岗被迫在2017年8月28日起离职,请求:1、确认申请人韦某与被申请人甲公司、被申请人乙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2、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39570.16元。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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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规章制度这把利器为企业用工保...
张某自2008年1月起入职某公司,任仓管员一职。张某在任职期间作为职工代表大会成员之一参加了公司《员工手册》的审核会议,并签收了《员工手册》。 自2014年6月起,张某在工作期间多次犯错。公司根据《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在2014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对张某作出了两次警告,并将两封《警告信》依法送法给张某,张某亦针对两次犯错向公司出具了两封《检讨书》。张某因公司多次向其作出训诫、警告,工作越来越消极并慢慢地出现顶撞上司,甚至疏于职守的行为。在2017年7月,张某看管的仓库中出现物料账目库存与实际库存严重不符的情况,张某不仅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甚至对此事置之不理。此事导致公司直接损失近十万元,公司领导层经慎重考虑后决定向张某发出第三封《警告信》,张某亦向公司出具第三封《检讨书》。 最后,因张某的多次犯错严重影响到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甚至导致公司产生严重损失,公司根据《员工手册》中“员工收到三封公司发出的警告信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17年8月4日在征得公司工会同意后向张某出具《辞退员工通知书》并送达给张某,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认为公司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赔偿金。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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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背后,企业险些要赔偿80多...
2018年11月某塑料公司收到一份劳动仲裁申请书,该申请书要求确认其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收到该份劳动仲裁的材料后,某塑料公司心中微微一颤,刘某作为某塑料公司的外包运货司机在2018年6月运货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去世,该劳动仲裁是刘某妻子提起的,可以想象,如确认了某塑料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则某塑料公司将要支付刘某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达80多万元。虽然某塑料公司的确存在聘用司机运输的情况,但由于刘某是用自购车辆进行运输,因此某塑料公司对刘某采取的是承包运输的合作方式,但糟糕的是公司的行政人员认为刘某已经死亡,便把与刘某签订的《货物运输承揽合同》销毁了,在缺少关键证据的情况下,刘某方占据主动地位,认为某塑料公司每月结算报酬的形式符合工资发放形式,因此该报酬属于工资,另外,刘某的弟弟刘义某也在公司工作,任门口值班,掌握了对刘某有利的相关材料,拿出了刘某的出入通行证、工卡和工作服证明双方存在劳动管理关系。在证据劣势的情况下,最终劳动仲裁裁定,刘某与某塑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塑料公司将面临承担80多万因工死亡的赔偿金。为此,某塑料公司提起了诉讼。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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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如何防范劳动者不愿购买社保的用...
某五金制品厂于2011年10月9日注册成立,是蒋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2016年5月31日,某五金制品厂转型为蒋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刘某曾就职于某五金制品厂,在刘某任职期间,由于刘某提出书面申请不缴纳社保,某五金制品厂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刘某于2017年10月3日达到退休年龄。后刘某由于刘某无法补缴社保,未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此,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五金制品厂因没有为刘某参加2007年10月至2010年5月、2013年5月2017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导致刘某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损失63848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刘某与某五金制品厂自2013年5月3日至2014年9月30日、2015年2月23日(年初八)至2017年10月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以刘某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办手续,亦不能举证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答复不能补办为由,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在二审期间提交社会保险投诉登记(受理)表、行政服务中心项目答复单各一份,拟证明刘某去南海税务局里水税务分局进行社会保险投诉,并得到的答复为刘某已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可以补缴的对象。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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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搬迁,劳资关系处理的“避坑指南...
2015年1月20日上午11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接到“110”报警称,某金属公司决定将厂房由佛山市搬至惠州市,引发30多名员工因拒绝搬迁而聚集罢工闹事。接到报警后,监察员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处置,发现现场气氛紧张对立,工人们霸占机台,情绪激愤,剑拔弩张,火药味十足。 经监察员的现场调解,才暂时平息了工人的情绪。后金属公司代表与拒迁员工多次洽谈,也邀请我所律师向员工们讲解劳动法相关知识,律师同时建议金属公司以合理的薪酬支付予拒迁员工,才平息了大部分拒迁员工的不满情绪。但仍有三位不满薪酬支付方案的拒迁员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提起了劳动仲裁。 仲裁庭上,三位拒迁员工依旧情绪激动,嚷嚷着要金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支付高温补贴的仲裁请求。我所律师作为金属公司的代理人,从法理、情理、事理与三位拒迁员工展开多元沟通,该案以调解方式达成双方双赢的结果。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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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 关于新入职社保“空档期...
2018年4月8日,张某入职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从事样品打样工作。5月9日,鞋业公司将张某纳入单位购买社保的名单中。5月19日,张某在车间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大意,把模具放进机器时触碰到机器的启动开关,致使左手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因鞋业公司与张某就该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鞋业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保。 2019年3月15日,张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一事为工伤。2019年9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 2019年10月,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核报,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单位未为张某购买社保为由不予核报。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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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是个“坑”,你了解吗?
2017年2月马某私人雇佣苏某为家庭司机。苏某的主要工作是负责接送马某女儿上学以及马某妻子外出。同时马某系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雇用期间,在苏某不需要接送马某妻儿的空余时间,马某偶尔会指派苏某为某贸易公司接送客人。但马某认为,有时候妻子不需外出,则苏某平时的工作就只有接送女儿上学放学。而马某本人每个月准时发放工资。因此,在苏某完成主要工作后的空余时间,身为马某私人雇用的家庭司机,为马某的公司接送客人情有可原。到了2018年4月,马某由于私人原因,认为无需继续雇用苏某接送妻儿,故将苏某辞退。此时的苏某觉得自己无缘无故被解雇且没有获得赔偿。苏某认为其与某贸易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贸易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贸易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以及无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2020-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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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理辞职,企业险承担经济补偿金
廖某系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员工,2009年10月入职,任厨师一职,主要负责某机械设备公司食堂工作(包括食材的采购)。后由于机械设备公司收到员工的反映,饭堂的菜式单一且食材不够新鲜。某机械设备公司为了减轻廖某的工作量,丰富员工的饭菜种类于2019年6月1日起将饭堂的食材采购工作外包给第三方承包,并在公司公告栏处予以公告。饭堂的食材采购工作外包后廖某除不需要采购食材外其余工作及薪酬待遇皆不改变。而廖某得知即将失去采购食材这一“好差事”后心生不满,无故旷工,并以机械设备公司已将饭堂外包,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解除与某机械设备公司的劳动关系,要求某机械设备公司支付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劳动仲裁裁决中,劳动仲裁庭在未查清外包具体情况的前提下以某机械设备公司确实存在饭堂外包,双方对工作安排未能协商一致为由要求机械设备公司向廖某支付10个月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然而,机械设备公司认为廖某不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无故旷工,而且是自己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不应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委托本律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劳动仲裁决。
20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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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劳务关系下的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
2019年5月,某彩印有限公司(下称“彩印公司”)收到来自法院的快递,拆开细看,原来是熊某等人起诉彩印公司,要求彩印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78万多元等费用。就该事宜彩印公司咨询我所律师。 经了解,李某为彩印公司的厨房工,于2013年入职公司,入职时已经53岁。2018年8月8日7时10分,李某驾驶电动车从出租屋出发,7时16分左右,李某驾驶至平时上班的主要道路上。此时,案外人覃某在该主要道路一旁停车,同车人杨某打开左后车门欲想下车,遇同方向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从该车左后方驶至,两车发生碰撞,李某受重伤。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但抢救无效死亡。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任何责任。 李某家人熊某等人认为,李某生前是彩印公司的劳动者,上班途中发生车祸导致死亡,彩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020-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