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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必须知道的 关于新入职社保“空档期” 的新规定

2020-10-28       作者:


一、案件情况

2018年4月8日,张某入职某鞋业有限公司(下称“鞋业公司”),从事样品打样工作。5月9日,鞋业公司将张某纳入单位购买社保的名单中。5月19日,张某在车间操作机器的过程中,因一时疏忽大意,把模具放进机器时触碰到机器的启动开关,致使左手被机器压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因鞋业公司与张某就该事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鞋业公司停缴了张某的社保。

2019年3月15日,张某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伤一事为工伤。2019年9月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评定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七级。

2019年10月,某鞋业有限公司与张某共同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了工伤保险待遇核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核报,但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单位未为张某购买社保为由不予核报。

 

二、案情分析

   聚焦本案核心:张某能否得到工伤保险待遇核报及工伤医疗补助金核报?下面我们从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张某受伤一事构成了工伤。张某与鞋业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事实上为鞋业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张某在工作过程中导致受伤,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张某受伤一事应被认定为工伤。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对此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

其次,鞋业公司未按时申报社保,且有停缴的情况。

第一,张某与鞋业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时为职工购买社保。

第二,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不管职工入职时间长短,只要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当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全部工伤责任。

综上,虽然鞋业公司为张某申报了社保,但其并非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就申报,且后续张某的社保存在停缴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社保经办机构是可以不予以核报,而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核报的后果,则是需要由鞋业公司承担全部的工伤责任。

 

三、裁判要旨 

原则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什么原因,只要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均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原则上,张某受伤一事,应由鞋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7月1日后,关于新入职社保“空档期”,有了不一样新的规定。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为统一规范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管理服务工作,对新职工社保“空档期”作出了全新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粤人社规【2019】22号)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员工刚刚入职就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因未来得及缴纳社保的,或者已经申购社保但因未到缴纳时间而未缴纳社保款项的情形,若用人单位满足本条规定的条件,且用人单位在发生工伤之后及时补缴工伤保险的,则用人单位可以与为员工已缴纳社保的效果一致,即可以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报工伤待遇,而非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该规定:

第一,用人单位需要以下符合条件:

(1)此前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

(2)连续规范参保缴费;

(3)或依法新成立的用人单位;

(4)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该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根据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并自该职工发生工伤之日起计发。

第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包括: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异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四,支付待遇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相关情况在用人单位进行公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后发放待遇。

因此,在2019年7月1日后,若用人单位在职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已经为其依法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手续,且鞋业公司参加社会保险记录良好、连续规范参保,并能在固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可以尝试根据此法规,向社保经办机构核报工伤待遇,而非用人单位承担工伤的全部责任。

四、出谋划策

第一,工伤的认定与入职时间的长短无关。无论是入职一个月或是入职已经十年,员工入职时间的长短均 与工伤的认定无关。但需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若双方并非成立劳动关系,则不适用工伤认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工伤认定分为两种,一种是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是视同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认定为工伤具有七种情形。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具有三种情形。但认定为工伤与视同工伤的法律后果是一样的。

第三,用人单位应及时申购社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因此,若用人单位决定录用员工,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对相关申报社保的相关文件进行保存。

第四,用人单位应按时缴纳社保,保持良好的社保缴纳记录。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企业无法逃避,即使是员工主动要求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自己应尽的义务。

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保登记或欠缴保险费的,社保机构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补交或罚款,并可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如划拨、扣押、查封、拍卖相应财产,以抵缴社会保险费用。且同时可能面临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得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有权请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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