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佛山市某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主要经营制造电子产品、金属制品、塑料制品、模具制品。
2018 年3月至2019年1月,时任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欧某为了抵税,安排财务主管雷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梁某等人向广东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9份,价税合计人民币800多万元,税额120多万元,已申报抵扣税款;另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0多万元,税额约16万元,尚未申请抵扣。电子公司支付上家发票价税10.5%的手续费。雷某安排财务人员袁某负责买票的资金转账、回流工作,安排财务人员郭某负责制作虚假的入仓单入账。
2019年3月,公安机关将欧某、雷某、袁某、郭某抓获,并对上述4人实施刑事拘留。
二、案件焦点:
1.电子公司及欧某、雷某、袁某、郭某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欧某、雷某、袁某、郭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三、律师分析:
本所接受了电子公司及欧某、雷某、袁某、郭某等人的亲属的委托,为电子公司及欧某等人进行辩护。因本案涉及的虚开税款数额较大,人数较多,本所指派曹建宇、邓紫聪、隆旺城、范少杰、叶海薪、秦光媚6位律师成立辩护工作组,通过多次会见及研究案件材料,力求实现有效辩护。经工作组分析研究后发现,本案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电子公司及欧某、雷某、袁某、郭某确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相关规定,电子公司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万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
第二,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欧某、雷某、袁某、郭某等4人应根据其在电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本案的参与程度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欧某作为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者,雷某作为电子公司的财务主管,袁某、郭某是资金回流、制造假账的经手人,属于电子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应对各自所参与的单位犯罪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相较欧某而言,雷某、袁某、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存在依法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三,袁某、郭某两人具备不予起诉的可能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规定,对于作为经手人员袁某、郭某两人,其是在收到合同、付款单、发票、送货单等资料后按欧某、雷某的指令才实施相应行为,虽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但两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危害程度较低,可争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处理结果。
第四、电子公司应全额退缴申报抵扣的税款,争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
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由电子公司全额退缴申报抵扣税款后对欧某等人实行取保候审申的法律意见,但遭到拒绝。于是,辩护律师立即综合上述分析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至检察机关。经过辩护律师的多番周旋,电子公司最终全额退缴了申报抵扣的税款,检察机关对欧某等人不予批捕,欧某等人最终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第五、利用认罪认罚制定,力求欧某等人被从轻处分。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在此前已建立的沟通基础下,积极与检察机关交换意见,希望检察机关充分考虑欧某等人的罪轻情节,结合保护民营企业家的法律和政策,允许欧某等人办理认罪认罚,力求从轻、减轻处罚。在辩护律师的争取下,欧某等人于2019年9月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对欧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量刑建议;对雷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袁某、郭某两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本案的辩护已达到一定的效果。
四、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辩护律师结合电子公司、欧某、雷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和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充分提出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辩了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与欧某、雷某的罪责相适应,依法判决电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欧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雷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五、律师点评:
近年来,我国的发票管理制度日趋严格,我国打击力度虚开增值专业发票罪的力量越来越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频频爆发,成为企业家容易触犯的刑事罪名之一,往往涉案数额都非常巨大,涉案企业众多,跨省域,范围广。
虚开增值专用发票的主要有两个:资金回流和无货物交易。资金回流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特征之一。因企业账户的相关都会在税务机关进行报备,如果企业想通过操作资金流来掩盖违法行为,事实上,已经十分困难,资料回流情况是非常容易被发现和查实。无货物交易也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特征,很多虚开企业没有存放货物的场所,没有一定数量的固定咨资产,为空壳企业。虚开企业与买票企业之间并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合同、销售单、进仓单多为造假。
在本案中,作为电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欧某也没有想到,自己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个行为差点酿成了牢狱之灾,雷某、袁某、郭某等人也没有意识到自身听从公司指示而实施的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如此影响。虽欧某等人在本所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下,被判处适用缓刑,甚至被决定不予起诉,但企业家们不得不为自身敲响警钟,不应为贪图一时之利,报以侥幸之心,铤而走险地购买虚开发票,否则有可能自食其果,反而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