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8年7月24日,佛山市A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公司”)向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了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的相关材料,同日,佛山市B区行政服务中心予以受理,并将相关材料转交给佛山市B区文化体育局(以下简称为“B区文体局”)审查。
B区文体局核查材料后,对拟设立场所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进行了公示。2018年8月7日,B区文体局收到拟设立场所附近小区业主们提交的听证申请以及相关材料。因此,于2018年8月15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2018年9月5日,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向A公司送达了该结果。A公司认为,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完全符合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的条件,B区文体局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重新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B区文体局委托我所律师担任该案代理人。
二、律师分析
本所律师在接受B区文体局的委托后,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后认为:A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拟设立场所地点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以及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娱乐场所的设立先由申请人递交材料进行审阅,材料审阅完毕后,对于材料符合法律条件的申请在其拟设立的场所位置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织听证,并最终由主管部门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做出行政决定。换言之,娱乐场所设立的审批条件不仅是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听证会的情况以及结果也是审批条件之一。在本案中,根据市民热线的反映,拟设立场所在装修阶段就已经引发了大量投诉。另外,在涉讼娱乐场所设立公示期间,该场所邻近的小区有165名业主签名反对设立该场所,并向B区文体局提交了《关于A休闲娱乐公司在C小区门口开设歌舞厅卡拉OK娱乐服务的情况反映》。其后,165名业主签名授权三名业主代表维权,提出听证申请,并提交了《C小区业主关于A休闲娱乐公司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意见》。在听证会现场,听证申请人(居民代表)提出了强烈的反对意见,其设立将会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工作产生极大的影响。由此可见,邻近的居民对于涉讼娱乐场所的设立反对态度坚决,双方甚至已产生了一定程度上的矛盾,若涉讼娱乐场所成功设立,极有可能将双方的矛盾进一步激化,甚至演变成更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因此,为协调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B区文体局综合听证结果,决定对A公司娱乐场所设立的申请不予批准,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原则,具有目的正义性,并无不当。
三、法院认为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审批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以及《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B区文体局在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之前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进行了公开听证,在听证中周边小区居民对在A公司拟在该处设立歌舞娱乐场所提出了强烈反对,并且态度坚决,B区文体局根据听证的情况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无不当。A公司称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因为周边小区业主投诉而不予核准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对此法院认为,虽然A公司及B区文体局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A公司提交设立申请歌舞娱乐场所的材料符合《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针对周边小区业主反对投诉的申请设立,亦没有具体的相关规定,但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的规定,B区文体局在审查A公司歌舞娱乐场所许可申请设立时,除了遵照法律具体明确的相关规定,还应根据听证及文化产品内容作出许可决定。B区文体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并根据听证会中周边居民强烈反对A公司设立娱乐场所的意见,结合调查所得的证据综合考虑,作出不予批准的《项目答复单》,并无不当。因此,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从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角度来看,行政许可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不同的许可存在着不同的条件和要求。在歌舞娱乐场所申请设立过程中,在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所申请的行政许可的条件时,是否一定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结合本案的裁判结果可以看出,答案是不一定。尤其是在举行了听证,且听证申请人的意见存在合理性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一概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就予以批准,不考虑实际情况以及公共利益,那么听证就形同虚设。本案中,A公司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受到邻近居民的多次投诉,并在听证会上受到邻近居民的强烈反对。因此,B区文体局结合听证情况作出的不予许可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合理行政原则,最终也得到了法院的支持。